甲方托运货物时,应认真阅读本托运单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同意下述各项条款,一经签字即为有效运输契约,若不同意本条款或有特殊要求须在托运人特约事项栏中注明。对本托运单印刷的内容擅自修改均属无效。 . 托运规定 1 . 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单据及标签的要求认真填写,甲方承认该单据是托运人本人或乙方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。 2 . 托运的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。 3 . 货物要包装严密,捆扎牢固,标志明显,适宜装卸。符合行业运输要求,所托货物不得捏报货名,易碎品应包装衬托严密。 4 . 乙方有权开封查验任何装运的货物(但无此义务),有权对不适宜运输或不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拒绝承运。 5.乙方同时提供代收货款服务,代收货款可在对方网点收妥货款后,直接到发运网点结算货款,但乙方不负催款及协调义务,按代收货款全额的0.5%收取手续费。每票业务代收货款手续费最少收取5元人民币。 6.甲方必须提供托运方(人)、收货方(人)准确的单位、姓名、电话、地址、货物名称、包装、件数及到达站等。 7 . 收货人为单位时,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接货,收货人为个人时,本人携带身份证接货,如他人代接,代办人除携带身份证外还需收货人的身份证,复印件不得作为有效证件。 8 . 因收货人原因造成的货物退回,应由甲方承担返程及二次承运费用,若不支付该费用,乙方有权留置该货物。 9 . 货物自受理之日起,甲方如对所托货物有疑义(如:未收到、短损、淋湿、丢失、货物不实等),凭托运单或提供托运单号限七日内查询。 10 . 货物自受理之日起,前三天为无偿仓储。从第四天起,加收仓储费 2 元 / 件 / 天。超过 7 天后返回始发站,在始发站保存七天,仓储费照收,如七天内仍不提货,就按无主货处理,由我公司自行处理。 第二条 保价运输 1. 乙方提供保价服务,是否保价由甲方自主选择,保价运输时,可分件保价,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保价,若保价不得只保单件货物的其中一部分。 2.乙方有权力检查(但无义务)保价金额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,如甲方拒绝检查,乙方可以拒绝保价运输承运。 3.要求保价的另按所填保价金额的0.7%缴纳保价费。每票最少收取人民币1元。保价费按四舍五入计算,折算后保价按人民币1元的整数倍收取。保价最高限额为元人民币 。 4. 易碎品、返修品、使用过的物品不允许保价、如保价视为无效投保。 5. 间接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。 第三条 赔偿条款 (一)赔偿约定: 1. 资料文件无商业价值,无论内容如何,最高赔偿每票200元人民币。 2. 保价运输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,损失超过保价额的按保价额赔付。 3. 不保价运输的货物赔偿按本票(损坏单件)运费的5倍赔付,最高赔偿每票200元人民币。 4. 贵重物品及价值超过2000元以上物品的客户应选择保价运输,否则一律按本条第 3 款赔偿办法赔付。 5. 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逾期到达无论损失多少,乙方承担赔偿最高限额为本票运费的5倍。 (二)免赔情况: 1.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。 2. 因包装不良引发的短少、损坏、变质等; 因捆扎、粘贴等由多件合为一体的货物,因此产生的散落、捆扎货物丢失等现象,乙方概不负责。 3. 发生变质或托运物品自有的内在瑕疵及缺陷。 4. 电子产品、摄影图像或任何形式纪录的磁盘遭电磁破坏、删除或其它形式的破坏。 5. 违禁物品及政府部门规定不宜运送的物品不负责赔偿。(包括:机密文件、武器、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易污染、易碎品、流质品、危险品等。现金、增值税发票、汇票、重要票证、空白支票、金、银、珠宝、名人字画等贵重物品。) 以上物品在承运期间,如遇公安、工商、税务、交通、海关等检查部门对货物有异议或罚款由甲方负责处理,提供有关的有效证件,并承担由此给乙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。 6. 由于甲方提供的货物名称、到货地址、电话、收货人等资料不明确造成的错提、冒领、丢失等事故与乙方无关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额外损失由甲方承担。 7. 内部损坏或短少但包装无损。 8. 收货人验货签收时并无疑议。 9. 对于间接损失(包括收入利润、利息、效用或错过市场机会等),乙方都不承担责任。 10. 超过七日约定查询期限。 11. 货物毁损依照法律规定应有责任方承担赔偿(如:交通事故等 )